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易,20,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維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羅國正調解成立,告訴人羅國正同意被告於104年9 月25 日前給付新臺幣30萬元後,具狀撤回告訴,故本院因認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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