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易,38,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詠湄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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