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耕鋐(原名林文傑)
選任辯護人 林易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本件之犯行自白犯罪事實,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