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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佶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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