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陳輝展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潘昇名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7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因被告提起上訴後,原告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向本院撤回上訴,致附帶民事訴訟無所附麗,依前開規定,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