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簡附民,239,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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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許素卿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被 告 劉育松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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