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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吳韻如
被 告 吳明諭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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