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簡附民,276,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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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吳紹歆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李金旭
上列被告李金旭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58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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