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簡附民,64,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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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吳宗翰
被 告 陳文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10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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