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訴,16,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志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五)關於「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之記載,應更正為「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五)關於緩刑條件「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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