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訴,70,2015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評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賴寶合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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