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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彭○瑋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陸○梅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原 告 彭○華
彭○棋
被 告 李文華
張健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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