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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謝志明
被 告 李文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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