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張郁文
許惠娟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被 告 凌一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