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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新法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嗣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5999號
被 告 郭新法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新法係送貨司機,平日以騎乘機車載送貨物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
郭新法於民國103 年5 月25日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鳳山區鳳農市場第五蔬果區內時,本應注意行經人車擁擠處所應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竟貿然行駛,導致其機車後座裝設之鐵架撞及當時正在攤位邊整理貨物之吳○琿之左手,造成吳○琿受有左肘挫傷及左腕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吳○琿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郭新法於警詢及偵查│1.被告於103 年5 月25日10│
│ │之供述。 │ 時許,騎乘機車行經鳳農│
│ │ │ 市場第五蔬果區內時,其│
│ │ │ 機車後座裝設之鐵架有撞│
│ │ │ 到告訴人吳○琿手腕之事│
│ │ │ 實。 │
│ │ │2.被告坦承有過失之事實。│
├──┼───────────┼────────────┤
│ 2 │告訴人吳○琿於警詢及偵│被告與告訴人於犯罪事實欄│
│ │查中之指述。 │所載時、地發生車禍,告訴│
│ │ │人並因此受有傷害之事實。│
├──┼───────────┼────────────┤
│ 3 │診斷證明書(診字第0000│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072328號)、高雄市政府│ │
│ │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
│ │意見書(案號:00000000│ │
│ │)各1 份、照片8 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秉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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