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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繼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繼勝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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