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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政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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