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交附民,389,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王凌素貞
凌素惠
凌季利
凌若語
上4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鐘佑福
鐘進瑞

訴訟代理人 胡淑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