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原交易,28,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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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國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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