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原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魯義成
劉國雄
上2 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魯義成、劉國雄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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