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易,160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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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連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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