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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順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734號、第5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順海被訴竊盜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順海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順海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黃順海被訴竊盜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同案被告李宗學被訴部分,因被告李宗學傳拘未到,俟其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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