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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英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2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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