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凱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