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8
- (一)自102年11月間起,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 (二)自103年5月間起,另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 二、嗣於103年10月24日18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
- 三、案經大霹靂公司、得力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
- 理由
- 一、本件被告甲○○所為均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審智訴卷第
- 三、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部分,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
- (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二)部分,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
-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四)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 (五)按刑法第74條第2款所稱:「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 (六)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3至118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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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智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金賀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553、55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118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及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8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9年5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其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經營光碟販賣店,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霹靂俠影之轟霆劍海錄」光碟,係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並專屬授權予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霹靂公司);
亦明知其他如附表一編號3至118號所示光碟,分別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美商20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哥倫比亞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等權利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前揭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予以散布,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自102年11月間起,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將在網路上向不知名廠商購入如附表編號3至118號之盜版影音光碟,在上址光碟販賣店內,以每片新臺幣(下同)6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而散布之,致侵害得利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哥倫比亞公司、派拉蒙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自103年5月間起,另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於「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霹靂俠影之轟霆劍海錄」開始販賣期間,至某便利商店購買該節目原版光碟後,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下稱上開住處),以原版光碟為母片,利用電腦主機、燒錄機及空白光碟片,重製上開視聽著作之影音光碟,待重製完畢,則在上址光碟販賣店內,以每片6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而散布之,致侵害大霹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嗣於103年10月24日18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光碟販賣店及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甲○○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其中2片盜版光碟予顧客蔡志賢,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大霹靂公司、得力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哥倫比亞公司、派拉蒙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為均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審智訴卷第65、7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江文博、賴奇麟於警詢時及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曾麒麟、曾冠華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 (警一卷第30-32、38-40頁;
偵一卷第33-34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專屬授權證明書各2份、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出具之鑑識報告1份、告訴人大霹靂公司出具之鑑識報告書3份及蒐證照片21張在卷可稽(警一卷第10- 13、16-19、22-27、34-37、41-44、57-60頁;
偵一卷第24-28頁),復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盜版光碟246片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盜版光碟目錄3張、電腦主機1台、燒錄機3台、空白光碟50片、棉套1包在卷可佐,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部分,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
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附表一編號3至118所示影片之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乃同條第2項之罪之加重規定,其罪刑均屬獨立,此與借刑立法之例(如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雖亦有獨立之罪名,但其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是於裁判時,仍須併引其罰出刑由之法條依據者,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本件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罪部分,即無須再論以同條第2項之罪之餘地。
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罪,尚有未洽,併予指明。
復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內,以相同方式散布盜版重製光碟,顯係基於一個犯意決定,應屬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
另被告上開犯行,既應予包括評價而以一罪處斷,則期間縱有分別侵害得利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哥倫比亞公司、派拉蒙公司法益之情,亦不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附此敘明(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959號、第51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二)部分,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影音光碟,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銷售而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300號、90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自103年5月間起,至103年10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持續意圖銷售而重製盜版光碟之行為,所為前開之罪,其本質上亦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應屬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重複特質之「集合犯」,而應認僅成立一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有上開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或擅自重製他人著作於光碟並予販售,所為已嚴重侵害著作權人之經濟利益,其行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前於90年、98年間,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1年訴字第310號、98年度訴字第1319號判決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及有期徒刑6月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竟仍再犯本罪,足見被告未能因上開案件之量刑而心生警惕,自應受相當刑事非難,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當庭哭泣表示悔意,並已與告訴人等7人達成和解,此有刑事陳報狀、刑事陳述意見狀、和解書、高雄市新興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份在卷可憑(審智訴卷第37-39、49-50、77-78頁),復審酌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五)按刑法第74條第2款所稱:「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
即後案「宣示判決時」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74條第1款、第2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
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2年11月25日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雖於98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於99年5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屬累犯,已如前述,惟本院宣示本案判決之時間,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上,揆諸上開實務見解,本件亦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宣告緩刑要件甚明。
本院考量被告於本件犯後旋與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賠償予告訴人相當之金額,對於告訴人所受損害予以填補,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復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此有刑事陳報狀、刑事陳述意見狀、和解書、高雄市新興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份在卷可憑(審智訴卷第37-39、49-50、77-78頁),復審酌被告深悔自己犯行,當庭哭泣表示悔意及不再犯罪之情,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然為促使被告於緩刑期間,能知法守法,對社會有所貢獻,乃命其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
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六)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3至118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246片,分別係供被告事實(一)、(二)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分別於其所犯事實(一)及(二)項下宣告沒收。
又如附表二編號1、2至5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犯事實(一)、(二)所用之物,且皆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警一卷第3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在卷可稽(警一卷第13、1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事實(一)及(二)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數量單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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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中文片名 │數量│權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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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 │34 │大霹靂公司 │
│ │(含顧客蔡志賢購買2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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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霹靂俠影之轟霆劍海錄 │16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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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可能的任務4:鬼影行動 │1 │得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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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庭女王第二季 │6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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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返犯罪現場第九季 │6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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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返犯罪現場第八季 │6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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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百萬精先生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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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黑魔女:沉睡魔咒 │2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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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地心引力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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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綠光戰警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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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命運規劃局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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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極速快感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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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女巫獵人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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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不勞而禍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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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末日之戰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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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怪獸大戰外星人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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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挪亞方舟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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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特種部隊2:正面對決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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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馬達加斯加3:歐洲大圍捕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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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鬼入鏡:詛咒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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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傑克萊恩:詭影任務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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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無厘取鬧:祖孫卡好 │2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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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1真狗 │2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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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大夢想家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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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冰雪奇緣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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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百萬精先生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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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美國隊長2:酷寒戰士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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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黑魔女:沉睡魔咒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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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雷神索爾2:黑暗世界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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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獨行俠 │1 │同上 │
├──┼─────────────┼──┼──────┤
│31 │鋼鐵人3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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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2真狗 │3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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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巧克力冒險工廠 │2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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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末日列車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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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侏儸紀公園 │3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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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侏儸紀公園2:失落的世界 │3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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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侏儸紀公園 │4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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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紅翼行動 │2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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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風起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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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偷書賊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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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甜蜜殺機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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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陰屍路第四季 │1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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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進擊的大佬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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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黑幫追殺令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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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愛情無全順 │1 │同上 │
│ │(起訴書誤載為愛情吳全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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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極速快感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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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總舖師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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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魔女嘉莉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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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00壯士2:帝國崛起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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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北極特快車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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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地心引力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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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花邊教主第二季 │1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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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哈利波特:火盃的考驗 │2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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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哈利波特:阿茲卡班的逃犯 │2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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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哈利波特:神秘的魔法石 │2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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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哈利波特2:消失的密室 │2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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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哈利波特5:鳳凰會的密令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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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哈利波特6:混血王子的背叛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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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哈利波特7.1:死神的聖物 │1 │同上 │
│ │(起訴書誤載為哈利波特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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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哈利波特7:死神的聖物Π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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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哥吉拉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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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醉後大丈夫3 │1 │同上 │
│ │(起訴書誤載為最後大丈夫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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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鋼鐵英雄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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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環太平洋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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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全家就是米家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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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哈比人2:荒谷惡龍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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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厲陰宅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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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德州電鋸殺人狂:從頭開始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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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魔戒二部曲:雙城奇謀 │5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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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魔戒三部曲:王者再臨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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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魔戒首部曲:魔戒現身 │3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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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七龍珠:全新進化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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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少年PI的奇幻漂流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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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加菲貓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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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白日夢冒險王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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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波西傑克森2:妖魔之海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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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金鋼狼:武士之戰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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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逆轉王牌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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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婦仇者聯盟 │1 │同上 │
│ │(起訴書誤載為復仇者聯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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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麻辣嬌鋒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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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博物館驚魂夜2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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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越獄風雲第四季 │6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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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實習大叔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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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明日邊界 │3 │華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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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X戰警:未來昔日 │2 │福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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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槍斃命 │1 │環球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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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百萬種硬的方式 │3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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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決戰終點線 │2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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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玩命關頭 │1 │同上 │
├──┼─────────────┼──┼──────┤
│90 │玩命關頭2:飆風再起 │1 │同上 │
├──┼─────────────┼──┼──────┤
│91 │玩命關頭3:東京甩尾 │1 │同上 │
├──┼─────────────┼──┼──────┤
│92 │玩命關頭4 │1 │同上 │
├──┼─────────────┼──┼──────┤
│93 │玩命關頭6 │1 │同上 │
├──┼─────────────┼──┼──────┤
│94 │降魔戰警 │1 │同上 │
├──┼─────────────┼──┼──────┤
│95 │浪人47 │1 │同上 │
├──┼─────────────┼──┼──────┤
│96 │神偷奶爸 │1 │同上 │
├──┼─────────────┼──┼──────┤
│97 │神偷奶爸2 │1 │同上 │
├──┼─────────────┼──┼──────┤
│98 │國定殺戮日 │1 │同上 │
├──┼─────────────┼──┼──────┤
│99 │悲慘世界 │1 │同上 │
├──┼─────────────┼──┼──────┤
│100 │遺落戰境 │1 │同上 │
├──┼─────────────┼──┼──────┤
│101 │露西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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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一家之鼠 │2 │哥倫比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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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一家之鼠2 │4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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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一家之鼠3 │3 │同上 │
├──┼─────────────┼──┼──────┤
│105 │大尋寶家 │3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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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天使與魔鬼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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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白宮末日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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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地球過後 │1 │同上 │
├──┼─────────────┼──┼──────┤
│109 │亞當等大人 │1 │同上 │
├──┼─────────────┼──┼──────┤
│110 │怒海劫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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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偷拐搶騙 │1 │同上 │
├──┼─────────────┼──┼──────┤
│112 │愛愛上雲端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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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極樂世界 │1 │同上 │
├──┼─────────────┼──┼──────┤
│114 │蜘蛛人驚奇再起2:電光之戰 │3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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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機器戰警 │3 │同上 │
├──┼─────────────┼──┼──────┤
│116 │瞞天大佈局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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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龍虎少年隊2:童顏巨捕 │1 │同上 │
│ │(起訴書誤載為童顏巨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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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變形金剛4:絕跡重生 │1 │派拉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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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46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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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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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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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盜版光碟目錄 │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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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電腦主機 │1台 │
├──┼────────┼───────┤
│ 3 │燒錄機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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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空白光碟 │50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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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棉套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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