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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志鵬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已於審判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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