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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珮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一0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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