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訴,930,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ㄧ、本件被告陳進福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原依通常程序審理,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鄭 瑋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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