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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ㄧ、本件被告陳進福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原依通常程序審理,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鄭 瑋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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