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訴,948,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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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豪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十日所為一○四年度審訴字第九四八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關於竊盜罪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家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948 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院認為本件關於竊盜罪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此部份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朱世璋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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