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訴緝,90,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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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緝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念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念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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