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審附民,1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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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鄭凱駿
被 告 何曉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6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陳報狀、陳報一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曉婷被訴過失傷害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693號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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