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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93號
原 告 賴淑真
被 告 蘇建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2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分為104 年度審附民字第269 號案件,故原告重複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予駁回。
再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前已起訴或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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