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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95號
原 告 張郁婷
被 告 陳建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5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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