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撤緩,134,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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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逸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 年度執聲字第9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逸綺於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陳逸綺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有受刑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 紙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本案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逸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7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2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諭知緩刑3 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負擔,於103 年7 月1 日確定。

惟受刑人未按期履行,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三、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至於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是以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時,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詳加審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所例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足認「情節重大」,及其他「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事。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受有前揭罪刑之宣告,業經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明確,復有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應按期履行緩刑所附條件,惟受刑人僅於103 年7 月、8 月各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 元予被害人呂建志後,即未再賠償被害人等情,亦據受刑人自承在卷,復有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通知、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在卷可證,亦堪認定。

㈡衡諸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我覺得這筆錢不是用在我身上,呂建志應該也要負擔一半。

只願意在104 年12月31日之前清償5 萬元。」

等語,而被害人呂建志則表示:「不可能,受刑人還是要依判決支付全部金額」等語,足見受刑人應無按附表所示負擔履行之意,而被害人亦無意減免受刑人部分支付義務。

再者,倘受刑人對前述刑事判決所載如附表所示之負擔不服,當時自可提起上訴以資救濟,且如附表所示之負擔內容係受刑人、被害人於前述刑事案件審理中之和解條件,業經其等同意,並有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155 號和解筆錄1 件附卷可佐,則受刑人既已於和解時同意支付11萬元,並願意接受如附表所示之緩刑條件,堪認受刑人應已充分衡量自身犯罪情節及清償能力,認其可履行該緩刑條件,方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被害人亦信其將履行和解條件,同意給予受刑人自新之機會,若受刑人輕率同意和解條件,以求獲得緩刑之惠,在法院宣告緩刑後,又逕以被害人應自行負擔部分損害為由不依條件履行,實難維持原判決緩刑條件之公信力,並維被害人之利益。

是以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且情節重大,更難預期受刑人將恪遵法令規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應履行之│陳逸綺願給付被害人呂建志新臺幣(下同)11萬元│
│緩刑條件│。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03 年7 月10日起,每月1 期│
│之內容  │,共12期,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1 萬元,最後1 期│
│        │支付7,000 元,並匯入指定之張舜卿所有郵局帳號│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直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
│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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