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易,113,201512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仁德
黃品勳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定於105年1月18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薛博仁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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