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易,165,2015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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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成
具 保 人 夏國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國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俊成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172、5572、24920 號),前曾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並由具保人夏國興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 張附卷可憑(見本院103 年度偵聲字第69號卷第8 至9 頁)。

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囑警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3 張、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本院104 年1 月21日刑事報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04 年2 月9 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2 月24日桃檢兆萬104 助82字第014938號函等件(見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2926號卷第19至21頁、第24頁、第34頁、第40頁、第51至59頁)在卷可稽;

且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見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2926號卷第47至48頁),期間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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