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易,345,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誌誠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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