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易,352,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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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州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8246號、104 年度偵字第10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州自民國壹零肆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奕州前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 、3 款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嫌,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第321條第1項第1 、2 、3 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及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竟不知悔改,仍在民國104 年3 月15日至104 年3 月26日短短10日內為起訴書所載15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4 年5 月2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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