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易,505,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橘
楊應芬
選任辯護人 謝孟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7010號),嗣被告2 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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