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易,559,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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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8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育慶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育慶於移審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被告林育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4條之1 、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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