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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
理 由本件被告陳榮輝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95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14日下午2時30 分於本院刑事第18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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