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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4年度易字第761號,已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文鍵(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家中僅餘年邁祖父,祈請准予停止羈押,得以返家整頓云云。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被告固於104年12月11日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惟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4年度執助島字第1564號執行指揮書向本院借執行,並自104年12月14日起執行在案,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存卷可佐。
從而,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上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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