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易緝,41,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緝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政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施政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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