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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秀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4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秀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許秀琪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係該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改制前之商標主管機關即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圖樣,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商標圖案、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專用商品詳如附表一所示),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其竟意圖販賣營利,並基於行銷之目的,自民國103 年9 月間某日起,在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號之「歐萊雅精品服飾」實體店舖(下稱前述實體店鋪),公開對外陳列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褲子、衣服、圍巾、鞋子、項鍊、耳環、別針、髮夾、髮束、眼鏡、手錶、皮帶、香水、鞋子,及在FACEBOOK網站所經營之同名線上網頁內,刊登仿冒該等商標商品之照片而加以陳列,以供不特定消費者親赴前述實體店鋪加以選購,而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至20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消費者以牟利。
俟員警先出於蒐證之目的購得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耳環(已據員警提出扣案),經確認係屬仿冒商標商品後,再於103 年10月29日15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前述實體店鋪執行搜索,並當場查扣附表二編號1 至21所示之褲子、衣服、圍巾、鞋子、項鍊、耳環、別針、髮夾、髮束、眼鏡、手錶、皮帶、香水、鞋子,及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帳冊1 本,始查悉全情。
二、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1.被告許秀琪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16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3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押物品清單2 份、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 份、查獲現場照片28張、侵權巿值表1 份、商業登記公示資料1 份、「歐萊雅精品服飾」臉書網頁列印資料1份、鑑定證明(報告)書5份。
3.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自103 年9 月間某日起至103 年10月29日15許為警搜索查緝止,此段期間中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且均在單一實體店舖為之,顯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雖然該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的「量」,但仍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
被告以(法律評價上)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又本件員警購買附表二編號22之仿冒商標耳環係以蒐證為目的,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買賣行為自未成交,是屬未遂階段(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惟仍成立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被告罔顧商標權人花費金錢所建立之商品形象,任意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以牟利,誠有不該。
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素行良好,且犯後坦認犯行,並已與附表一編號9至16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表1 紙、調解筆錄2 份、各該商標權人代理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狀3 份(見本院卷第25-28 頁、第33-39 頁、第44-46 頁)在卷可稽,然未能與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此有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4 年7月29日薈台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8頁)。
再斟以被告違犯本案之犯罪手法、期間、犯罪所得(坦認迄今賣出有10件左右,獲利約4000元,見偵卷第16頁)、查扣之商品數量,及被告生活狀況小康、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2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犯現行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帳冊1 本,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強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註冊公告日│商品名稱 │
│ │ │ │/ 正註冊審│期/ 專用期│ │
│ │ │ │定號 │限(民國)│ │
├──┼────────┼────────┼─────┼─────┼────────┤
│1 │CHANEL雙C交疊圖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00000000/ │88.06.16 │衣服、靴鞋等 │
│ │樣 │司 │00000000 │至 │ │
│ │ │ │ │107.03.31 │ │
├──┼────────┼────────┼─────┼─────┼────────┤
│2 │CHANEL雙C交疊圖 │同上 │00000000/ │72/06/16 │手鍊、項鍊、胸針│
│ │樣 │ │00000000 │至 │、耳環等 │
│ │ │ │ │107.03.31 │ │
├──┼────────┼────────┼─────┼─────┼────────┤
│3 │CHANEL雙C交疊圖 │同上 │00000000 │79.12.01 │髮夾等 │
│ │樣 │ │ │至 │ │
│ │ │ │ │107.03.31 │ │
├──┼────────┼────────┼─────┼─────┼────────┤
│4 │CHANEL │同上 │00000000 │74.08.16 │各種眼鏡及其組件│
│ │ │ │ │至 │ │
│ │ │ │ │104.06.30 │ │
├──┼────────┼────────┼─────┼─────┼────────┤
│5 │CHANEL雙C交疊圖 │同上 │00000000/ │72.11.16 │各種服飾用皮帶、│
│ │樣 │ │00000000 │至 │腰帶 │
│ │ │ │ │107.03.31 │ │
├──┼────────┼────────┼─────┼─────┼────────┤
│6 │CHANEL雙C交疊圖 │同上 │00000000 │67.05.01至│香水等 │
│ │樣 │ │ │109.01.31 │ │
├──┼────────┼────────┼─────┼─────┼────────┤
│7 │MIU MIU │普瑞得有限公司 │00000000/ │88.02.16至│靴鞋等 │
│ │ │ │00000000 │112.09.30 │ │
├──┼────────┼────────┼─────┼─────┼────────┤
│8 │CARTIER │卡地亞公司 │00000000 │64.04.01至│眼鏡及其組件 │
│ │ │ │ │104.02.28 │ │
├──┼────────┼────────┼─────┼─────┼────────┤
│9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101.11.16 │眼鏡等 │
│ │ │ │ │至 │ │
│ │ │ │ │111.11.15 │ │
├──┼────────┼────────┼─────┼─────┼────────┤
│10 │GUCCI │同上 │00000000/ │91.10.01至│鐘錶及其組件 │
│ │ │ │00000000 │110.06.30 │ │
├──┼────────┼────────┼─────┼─────┼────────┤
│11 │Christian Dior │克莉絲汀迪奧高巧│00000000 │64.09.01至│眼鏡及其組件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04.07.31 │ │
│ │ │ │ │ │ │
├──┼────────┼────────┼─────┼─────┼────────┤
│12 │Dior │同上 │00000000 │83.12.01至│鐘錶及其組件 │
│ │ │ │ │113.10.31 │ │
├──┼────────┼────────┼─────┼─────┼────────┤
│13 │Dior │同上 │00000000 │98.06.01至│太陽眼鏡等 │
│ │ │ │ │108.05.31 │ │
├──┼────────┼────────┼─────┼─────┼────────┤
│14 │CD圖樣 │同上 │00000000 │103.07.16 │太陽眼鏡等 │
│ │ │ │ │至 │ │
│ │ │ │ │113.07.15 │ │
├──┼────────┼────────┼─────┼─────┼────────┤
│15 │LOUIS VUITTON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00000000 │90.08.16至│眼鏡、太陽眼鏡 │
│ │ │公司 │ │110.07.15 │ │
├──┼────────┼────────┼─────┼─────┼────────┤
│16 │LV圖樣 │同上 │00000000 │同上 │眼鏡、太陽眼鏡 │
│ │ │ │ │ │ │
└──┴────────┴────────┴─────┴─────┴────────┘
附表2: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仿冒香奈兒商標褲子 │3件 │ │
├──┼───────────────┼───┼─────┤
│2 │仿冒香奈兒商標衣服 │2件 │ │
├──┼───────────────┼───┼─────┤
│3 │仿冒香奈兒商標圍巾 │1件 │ │
├──┼───────────────┼───┼─────┤
│4 │仿冒香奈兒商標鞋子 │1雙 │ │
├──┼───────────────┼───┼─────┤
│5 │仿冒香奈兒商標項鍊 │2件 │ │
├──┼───────────────┼───┼─────┤
│6 │仿冒香奈兒商標耳環 │15件 │ │
├──┼───────────────┼───┼─────┤
│7 │仿冒香奈兒商標別針 │1件 │ │
├──┼───────────────┼───┼─────┤
│8 │仿冒香奈兒商標髮夾 │3件 │ │
├──┼───────────────┼───┼─────┤
│9 │仿冒香奈兒商標髮束 │2件 │ │
├──┼───────────────┼───┼─────┤
│10 │仿冒香奈兒商標眼鏡 │8件 │ │
├──┼───────────────┼───┼─────┤
│11 │仿冒香奈兒商標手錶 │5件 │ │
├──┼───────────────┼───┼─────┤
│12 │仿冒香奈兒商標皮帶 │4件 │ │
├──┼───────────────┼───┼─────┤
│13 │仿冒香奈兒商標香水 │2件 │ │
├──┼───────────────┼───┼─────┤
│14 │仿冒cartier商標眼鏡 │5件 │ │
├──┼───────────────┼───┼─────┤
│15 │仿冒GUCCI商標眼鏡 │2件 │ │
├──┼───────────────┼───┼─────┤
│16 │仿冒GUCCI商標手錶 │3件 │ │
├──┼───────────────┼───┼─────┤
│17 │仿冒DIOR商標手錶 │2件 │ │
├──┼───────────────┼───┼─────┤
│18 │仿冒DIOR商標眼鏡 │1件 │ │
├──┼───────────────┼───┼─────┤
│19 │仿冒DIOR商標鞋子 │1件 │ │
├──┼───────────────┼───┼─────┤
│20 │仿冒MIUMIU商標鞋子 │2雙 │ │
├──┼───────────────┼───┼─────┤
│21 │仿冒LV商標眼鏡 │1件 │ │
├──┼───────────────┼───┼─────┤
│22 │仿冒香奈兒商標耳環 │1件 │警方蒐證購│
│ │ │ │得 │
├──┼───────────────┼───┼─────┤
│23 │帳冊 │1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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