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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 告 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Marcadier
原 告 固喜歡固喜公司
法定代理人 Vanni Volpi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呂明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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