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智簡附民,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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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藍孟真律師
被 告 夏祖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 104年8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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