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智訴,1,201508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寓勝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3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寓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復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予以同意,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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