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簡,108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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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清瑞
張福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清瑞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福龍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高清瑞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 月3 日10時35分為警查獲前之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阿特曼咖啡店」之公眾得出入場所,招攬、聚集不特定之賭客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計有俗稱之「二星」、「三星」、「四星」、「台組特三尾」等種類,簽注賭資方式則為「二星」每注新臺幣(下同)75元,「三星」、「四星」每注65元,「台組特三尾」則每注為70元,再核對每週二、四、六香港六合彩當期開出之6 組開獎號碼,如賭客簽中「二星」即賠付5,700 元,如簽中「三星」,每注賠付57,000元,如簽中「四星」賠付75萬元,如簽中「台組特三尾」則最少賠率為2 萬元等方式,如未簽中,則簽注金悉數歸高清瑞所有,高清瑞藉前述賭博方式與賭客對賭,並經由取得前述中獎彩金與公正賠率之差額從中牟利。

嗣於104 年1 月3 日10時35分許,適有賭客張福龍基於賭博之犯意,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以上開方式向高清瑞簽注400 元,嗣經警獲報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上揭被告張福龍在公眾得出入場所簽注六合彩賭博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福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另訊據被告高清瑞固坦認員警於104 年1月3日10時45分許,至上開處所查獲時,適有賭客張福龍簽注,並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圖利聚眾賭博之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我只是跟他研究牌支,我不是組頭,我沒有在賺錢,他託我幫他簽,我有找到可以簽賭的人就幫他簽云云。

經查:㈠被告高清瑞於104 年1 月3 日10時45分不久前之某時起,在上址「阿特曼咖啡店」之公眾得出入場所,招攬、聚集不特定之賭客簽注六合彩賭博,適被告張福龍於同日10時35分許,在上址向高清瑞簽注六合彩賭博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福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為被告高清瑞於警詢時所不否認,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現場查獲照片7 張在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憑,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

又以「二星」之態樣為例,賭客在1 至49號間任選2 個數字簽注,若所簽注之數字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有2 組相符即中獎,此賭客之中獎機率應僅約百分之一《中獎機率計算方式為:(6/49 )×(5/48)≒0.012756≒0.01》,則每注75元之公正賠率應為7,500 元,惟被告高清瑞僅支付5,700 元,顯較公正賠率為低,被告高清瑞所支付予簽中賭客之賭金,既較純按數學機率算得之公正賠率為低,如此即等同於被告高清瑞已暗中逐次向簽中賭客收取「公正賠率」與「實際賠付賭金」間之差額為抽頭金,且該抽頭金之收取,全然不具任何之射悻性,從而,被告高清瑞在參與對賭之同時,尚有基於營利意圖聚眾賭博之犯意甚明。

㈡至被告高清瑞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高清瑞於警詢時既已供陳:我自104 年1 月3 日起才開始代簽六合彩,我沒有固定組頭,我都是在自強一路與河南二路口的中南文具行附近向組頭簽賭等語,且被告張福龍於警詢時亦供述我於104 年1月3 日10時35分在「阿特曼咖啡店」內,向高清瑞簽賭六合彩等語明確,佐以被告高清瑞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亦陳稱於警詢時,並無受員警以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為詢問,其係出於自由意識而為前開供述等語在卷,足認被告高清瑞於警詢中之供述,確係出於任意性所為之陳述無訛,堪信為真實。

次酌以被告張福龍與被告高清瑞夙無仇隙或恩怨,其警詢所述當無故意入被告高清瑞於罪而誣陷之可能,且觀諸警方蒐證照片所示,被告張福龍支付賭資400 元後,被告高清瑞隨即交付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六合彩簽單予被告張福龍,以為憑據,顯見被告高清瑞確有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並於本件案發當時接受被告張福龍之簽注甚明。

是被告高清瑞空言否認,顯非事實,核無足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268條所稱「聚眾賭博」,乃指召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之意,且該等不特定之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原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

經查,被告高清瑞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在公眾得出入之營業場所,招攬、聚集不特定賭客簽注六合彩賭博財物,被告高清瑞除親自參與對賭按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輸贏之不確定機率決定財物得喪外,同時經由向簽中賭客抽取「公正賠率」與「實際賠付賭金」間差額之非射悻性方法以營利,是核被告高清瑞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次查被告高清瑞自104 年1 月3 日某時起至104 年1 月3 日10時3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中之前述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且均在同一地點為之,顯出於被告高清瑞之一個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雖然該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的「量」,但仍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

被告高清瑞以(法律評價上之)一行為,觸犯賭博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而被告張福龍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高清瑞聚眾賭博而藉此牟利,進而參與賭局與賭客對賭,所為助長賭風,敗壞社會風氣,實應予譴責;

被告張福龍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貪圖射倖利益,亦屬不該。

惟念被告張福龍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被告高清瑞之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張福龍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而被告張福龍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雖前於71年間因賭博案件遭判處罰金刑確定,惟迄至104 年間再犯本案賭博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查,顯見其應存悔悟之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前述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諭知應向公庫給付2,000 元,以啟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六合彩簽單1 張,係被告張福龍所有,供作為核對中獎與否之憑據,業經被告張福龍陳述在卷,因並非賭博決定勝負之工具,僅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參照);

又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單17張、編號三之現金,分別係被告高清瑞犯本件圖利聚眾賭博罪所用、所得之物,亦據被告高清瑞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張福龍、高清瑞罪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後段、第268條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一  │六合彩簽單(自│1張   │
│    │被告張福龍處扣│      │
│    │得)          │      │
├──┼───────┼───┤
│二  │香港六合彩開獎│17張  │
│    │號碼單        │      │
├──┼───────┼───┤
│三  │現金(新臺幣)│400元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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