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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儀
黃鈺淇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律師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一0四年度審易字第九九九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建儀、黃鈺淇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999 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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