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簡,3356,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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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雅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853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515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湯雅婷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湯雅婷於民國104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55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下稱○○○興業公司)經營之「○○○流行生活館楠梓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陳列於展示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共計新臺幣1,185 元)得手,藏放於外套左側口袋內,未經結帳逕自通過該店結帳區,正欲離去之際,因店門防盜感應器發出警報聲響,為該店店長洪○○發覺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述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案經○○○興業公司委由該店店長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湯雅婷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審易字卷第15頁背面),核與證人即○○○興業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即○○○流行生活館楠梓店店長洪○○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1至13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蒐證照片5 張及扣案物照片1 張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4至16頁、第18至2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人如已將行竊所得之物,藏放身穿之衣服內,欲夾帶外出時,可認為已將該贓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意旨可參。

查被告於結帳前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藏放於外套左側口袋內,未經結帳逕自通過結帳區,顯已將竊得之財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縱使被告於步出「○○○流行生活館楠梓店」之際,旋因店門防盜感應器發出警報聲響,為該店店長洪○○所查覺,仍無解於竊盜既遂之成立。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基於同一竊盜故意,於104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55分許,在上開地點先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復考量其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182號判處拘役35日(共2 罪),緩刑2 年確定,此品行資料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考,素行非佳;

再斟酌其所竊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由告訴人○○○興業公司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可憑(見警卷第22頁),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

兼衡其自稱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生活狀況(因涉及當事人隱私,茲不予詳述,見審易字卷第16頁),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新臺幣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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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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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數量│市價(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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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媚比琳修片師美肌CC霜│1 條│395元         │
│    │SPF3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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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純淨礦物鑽白光透CC霜│1 條│395元         │
│    │30M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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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媚比琳寶石光粉紅CC霜│1 條│395元         │
│    │SPF37 P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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